115年度司促字第51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黃冠維
魏玉婷
許雪梅
一、
債務人黃冠維、魏玉婷、許雪梅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金額、利息與
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冠維、魏玉婷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 | | | | |
| |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