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42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俊輝/周育賢
債 務 人 陳芮熙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