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忠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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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國外交易手續費新臺幣27元亦請一併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