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秋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