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英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