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怡齡
債 務 人 王愛絜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零零一計算之利息,
暨截至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三日之利息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壹元及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