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趙家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趙家平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453,092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