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孫子晴即孫芷宜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伍拾壹,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