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林金盛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