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8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金丞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