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89號
債 權 人 權鑫數位資融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柏凱即胡琳傑
吳宇豪即顏冠賢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元,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