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9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振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三百六十日為限,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