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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46號
債  權  人  權鑫數位資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寬裕  
債  務  人  簡萁葦  

一、債務人簡萁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鄭懷恩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鄭懷恩已於民國110年6月25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該部分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債務人鄭懷恩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