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46號
債 權 人 權鑫數位資融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簡萁葦
一、
債務人簡萁葦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務人鄭懷恩已於民國110年6月25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
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該部分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債務人鄭懷恩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