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承佑
林慈微
一、
債務人林承佑、林慈微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林承佑於民國108年11月至112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林慈微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1,90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林承佑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慈微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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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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