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6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林奕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以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以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以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以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