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6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奕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以及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以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以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以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