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6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筱琦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以及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以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