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6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玉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