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7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智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