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華男
陳渝芹
一、
債務人林華男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9,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債務人林華男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渝芹給付之。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 | | | | |
| | | | |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