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敔瑄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李敔瑄於民國114年04月22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