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1768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楊佳惠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楊佳惠在監在押資料,並請求扣押執行債務人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
經查債務人現因案於臺北女子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執行,而
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土城區,有第三人網路資料附卷
可參。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