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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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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36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姿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分行(設臺南市東區)、凱基商業銀行永康分行(設臺南市永康區)之存款債權,應為執行行為分別在臺南市東區、永康區,上開地點顯均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