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236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姿凌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
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分行(設臺南市東區)、凱基商業銀行永康分行(設臺南市永康區)之存款債權,應為執行行為分別在臺南市東區、永康區,
上開地點顯均
非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