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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4年度繼字第62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蔡章權之債權人,蔡章權死亡後,其繼承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以114年度繼字第62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欲明瞭該事件,有閱覽卷宗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