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昭伶
准許
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0年度繼字第84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高語堂之
債權人,高語堂亡故後,
繼承人向本院陳報
遺產清冊,經本院以110年度繼字第84號(聲請人誤載為110年度
司繼字第84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欲明瞭該事件,有閱覽卷宗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本院
公示催告公告、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等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