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路00巷00號8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四年度繼字第三七八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唐阿苗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被繼承人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國111年10月30日東院漢民111司執天字第15648號債權憑證為憑,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自得於繳納費用後,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附此敘明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