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古世勇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