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補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林俊成
非訟
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關係人林宏章為
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
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