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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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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A03  
相  對  人  A04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A01、A02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