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謝欣吟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5年度訴字第115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
二、
兩造間因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因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民事
起訴狀、法扶臺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附卷
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15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