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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繼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繼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黃思融 黃以勒 兼 上 二人 共 同 上列 聲請人陳報被 繼承人潘藝元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二、 查被繼承人潘藝元生前最後設籍址為臺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00巷0○0號,有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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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