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藍○婷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藍○婷等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李○傑之遺產所得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3,330元,及其中本金301,905元,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9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33,33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668元,扣除前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