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郭大誠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2萬9,041元【計算式詳附表。本件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28日止,利息計算方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3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6,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