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張玉惠即陳雅蘋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其聲明請求: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雅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5,713元,及其中696,103元自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請求之本金訴訟標的金額為765,713元,起訴前所生之利息為100,086元(即自114年6月24日起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5月17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至於起訴後所生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其本金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之總額則如附表所示為865,799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65,7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4捨5入)
請求金額
765,713元
1
利息
696,103元
114年6月24日
115年5月17日
(328/365)
16%
100,086元
小計
100,086元
合計
865,7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