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沈介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61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2,225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2月4日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87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