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督瑪拉拉得‧辜伊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4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1,096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