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陳毓聲
被 告 禾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一為請求
被告給付156萬8,152元,訴之聲明三為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之追加工程款等64萬8,558元之債務不存在,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合計為221萬6,71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二為請求被告交付關於
本案工程之材料出廠證明及檢驗合格文件,此部分原告
迄未提出其可得利益之相關證據資料到院供參,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屬不能核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從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6萬6,710元(計算式:1,568,152+648,558+1,650,000=3,866,71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6,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