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
受 安 置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關 係 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林○坤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受安置人CA○○○○○○○○-○、CA○○○○○○○○-○均自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七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安置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居家生活環境惡劣,
關係人即受安置人之母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之
教養能力低落,受安置人身體質量指數(BMI),皆低於同齡發展數值,且四肢患有皮膚病,實有照顧不周之情事,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由聲請人緊急安置,並經本院先後以112年度護字第88號、113年度護字第17、44、80、115號、114年度護字第22、60、88、116號及115年度護字第21號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受安置人。
本件家庭重整處遇
期間,關係人CA00000000-0聘請居家清潔人員協助處理,改善其室內空間環境,儲存空間與受安置人房間內堆積雜物已大部分清除,過往堆積於屋外、客廳及浴室垃圾已清運,客廳有較多活動空間,浴室、廚房及陽台部分也已協助清理,後續將定期追蹤關係人CA00000000-0維持居家環境整潔能力。另評估關係人CA00000000-0之照顧與教養知能薄弱需提升,於113年2月開立強制性
親職教育使其提升親職照顧能力,已於同年12月22日完成24小時之團體課程及個人諮商課程。因關係人CA00000000-0認尚有接受諮商服務之需求,主動向聲請人提出,為利關係人CA00000000-0精神、情緒狀態穩定且內在能獲得正向資源與支持,聲請人協助申請個別諮商輔導服務,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同年12月止,共計提供6次服務,經追蹤及關係人CA00000000-0自述顯示,諮商服務對其內在情緒穩定及認知能力建構有正向效果。
惟關係人CA00000000-0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經判處罪刑確定,易科罰金
猶未繳清,致其經濟情形受嚴重影響,收入情形依舊不穩定。另經安排受安置人先後於115年2月20及21日、同年4月3至6日、同年5月30及31日短暫返家,經觀察漸進式返家情況皆屬穩定,惟仍需再評估長時間互動情形及居家環境維持狀況,後續視重整情形提請重大決策會議討論結束安置議題。為維護受安置
人權益,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5年度護字第21號裁定為證(均置於卷附證物袋),並有本院
依職權所調取之受安置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關係人林○坤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關係人CA00000000-0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
可參(均置於卷附證物袋),且經本院調取115年度護字第21號卷宗核閱
無訛。另經本院送請
家事調查官對受安置人及關係人訪視調查評估,內容略以:關係人CA00000000-0雖持續配合社會處安排漸進式返家及整理居家環境,並多次表達希望能接回受安置人自行照顧之意願,然從受安置人目前之表達及實際反應觀察,或對關係人CA00000000-0維持居家整潔及提供穩定照顧之能力仍存有疑慮,或於談及返家議題時顯得猶豫,雖曾表示希望返家,但於訪談過程中未展現積極返家意願,顯示受安置人對於返家生活仍有不安及保留。又經實地訪視發現,關係人CA00000000-0雖有改善家庭整潔之意願,亦積極參與職業訓練課程,惟經濟來源仍仰賴社會福利資源協助,居家環境整潔亦有持續改善空間,顯示其照顧能力及家庭整潔尚需時間培養及穩定。另關係人林○坤已明確表示無探視及接回照顧受安置人意願,除按月支付
扶養費外,未能提供實質照顧及支持。因此,現階段原生家庭所能提供之照顧資源及支持系統仍相對有限,尚不足以立即承接受安置人返家生活及照顧需求。再者,受安置人於安置期間在生活適應、情緒發展、人際互動、自主能力及學校學習等方面,均呈現穩定且正向之成長。考量受安置人目前於安置環境中適應良好且持續進步,而原生家庭之照顧功能、居住環境及支持系統仍有待強化。為維持現有穩定之生活與就學環境,評估現階段延長繼續安置具有其必要性,亦較符合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等語。有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98號
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9至41頁)。再聲請人之
非訟代理人到庭陳稱:受安置人目前受安置狀況穩定,作息及與同儕相處上都良好,在機構生活照顧或表現上沒有出現異狀或需要特別處理之事件,近期於115年6月19至21日有安排漸進式返家;有關受安置人及其家庭後續之處遇,目前還是朝結束安置為目標,會再評估關係人CA00000000-0後續工作狀況及漸進式返家與受安置人互動之情形做考量,於下半年度重大決策會議中提出結束安置之議案;對於
前揭家事事件調查報告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受安置人CA00000000-0亦到庭陳稱:學校已經放暑假,伊有參加學校舉辦之暑期輔導;在機構裡面,有受到妥善照顧,與同儕間之互動情形還好;對於家事事件調查報告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9及50頁)。綜上,
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
四、本院參考卷附個案法庭報告書及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兼酌受安置人均正值學齡階段,欠缺自我保護之能力,且無其他親屬得協助照顧受安置人,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且若非延長繼續安置,恐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