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
受安置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關 係 人 CA00000000-A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A00000000-B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受安置人CA00000000-0自民國115年7月1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安置人CA00000000-0之母即
關係人CA00000000-A前攜受安置人入監
期間,經監所管理員、護理師觀察其親職照顧功能不彰,且因個人能力限制,於照顧上有缺乏耐心、健忘、無法實際計算餵食奶量、無法
適時為受安置人添加衣物
等情形,即使已安排每週1次育兒指導與衛教服務,並由監所內護理師指導,其照顧能力仍無顯著提升,且高度仰賴同寢室獄友協助。經監所及各網絡單位所提供關係人CA00000000-A之親職照顧能力資訊,並考量對於兒少發展、飲食、醫療及受照顧情形後,認監所並非合適之照顧場域,且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指出受安置人之語言理解、表達發展落於邊緣程度,粗大動作疑似發展邊緣,醫療團隊遂建議進行語言治療,然監所內戒護人力、物資及醫療資源均有限,經依民國113年7月18日臺東市區社會福利中心113年度第9場個案研討會議決議,由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同年10月7日11時起緊急安置,並經本院先後以113年度護字第98號、114年度護字第2、40、70、97、126號及115年度護字第34號裁定繼續安置及延長繼續安置。又受安置人之父即關係人CA00000000-B仍持續在監執行;關係人CA00000000-A於114年2月10日執行期滿出監賦歸,至今尚未能穩定就業,與同居人倚靠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度日,
惟其同居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於115年4月7日入獄執行,現已無法提供實質幫助。再關係人CA00000000-A已經完成聲請人所開立之強制性
親職教育課程,後續將透過親子會面,觀察其課程內化情形;受安置人已完成機構轉換程序,受照顧情況穩定,並與寄養家庭建立正向依附關係。考量受安置人原生家庭無適任照顧者能提供妥適之生活及教養協助,為維護受安置人生存權與健康權,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5年度護字第34號裁定為證(均置於卷附證物袋),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受安置人與關係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關係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簡列表存卷
可參(均置於卷附證物袋),復據本院調取115年度護字第34號卷宗核閱
無訛。又經本院職權送請
家事調查官對受安置人及關係人調查訪視,調查報告內容略以:關係人CA00000000-A無穩定工作且即將入監服刑;關係人CA00000000-B仍在監執行中,其二人均無適當之替代照顧者或親友支持系統可資協助。經觀察
會面交往情形,關係人CA00000000-A目前尚無能力安撫受安置人;關係人CA00000000-B僅能透過視訊探視,且受安置人現階段對於與關係人CA00000000-B視訊互動意願低落,反觀受安置人在寄養家庭獲得良好照顧與穩定發展,綜合審酌關係人之親職能力及現況,評估延長安置最能保障受安置人健康成長,符合其最佳利益。又關係人均因涉及刑案即將入監或在監服刑,且缺乏適當之照顧計晝與支持系統,客觀上無法親自照顧受安置人,為保障受安置人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全發展,評估受安置人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性。另受安置人尚年幼,雖在面對平日親近之人時可略為表達自身需求,但對於其他事項之認知能力尚嫌不足,尚無法就其主觀意願進行表意等語。有本院115年度家查字第124號
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1至27頁)。再聲請人之
非訟代理人到庭陳稱:115年7月15日安排關係人CA00000000-B與受安置人視訊會面,因關係人CA00000000-B目前仍在監,受安置人對於與關係人CA00000000-B視訊會面仍十分抗拒,情況與同年5月之會面情況都是不願看向螢幕畫面,且會有哭鬧之情緒反應,關係人CA00000000-B沒有表示生氣,允許受安置人之抗拒,關係人CA00000000-B表示即將於115年11月出監,期待屆時能再安排短暫會面。關係人CA00000000-A部分,自115年6月12日聯繫聲請人欲安排短暫會面,因受安置人腸病毒延後,此後即未再與聲請人聯繫,也無法以電話聯繫,後續考慮以停親方式續處,因考量受安置人年紀尚幼,若能及早
出養程序,尚有媒合機會。受安置人目前移至家扶中心之寄養家庭,已上幼幼班,雖上學前會有較負面之情緒反應,然在學校適應良好,在校同學若問起父母親去向,其都會幽默地回應父母親去上班了,受安置人目前與寄養母親依附關係深刻,從視訊會面時受安置人需依賴在寄養母親之懷抱中得到安全感,此跡象表示受安置人在寄家受照顧良好。對
上開家事事件調查報告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2至34頁)。關係人CA00000000-A經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關係人CA00000000-B經通知,未具狀表示意見。
綜上所述,
堪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
四、本院參考卷附個案法庭報告書及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兼酌受安置人尚屬稚齡,欠缺自我保護之能力,復無其他親屬得協助照顧受安置人,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且若非延長繼續安置,恐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
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