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吳貴郎  
訴訟代理人  許立騰律師
被      告  吳素鳳  
            吳玟蕙  
            吳淑薇  
            吳封亮  
            吳封民  
            吳家俊  
            林旭鵬  
            林旭正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吳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玟蕙、吳淑薇、吳封亮、吳封民、吳家俊、林旭鵬及林旭正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吳友於民國112年4月1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過世後,其法定繼承人為原告吳貴郎及被告吳素鳳、吳玟蕙、吳淑薇、吳封亮、吳封民、吳家俊、林旭鵬及林旭正,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故訴請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並聲明:被繼承人吳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分割方式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三、被告吳素鳳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  
四、被告吳玟蕙、吳淑薇、吳封亮、吳封民、吳家俊、林旭鵬及林旭正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一)被繼承人吳友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及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繼承人吳友於112年4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原告及被告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兩造之戶籍資料等在卷可憑,此部分認屬實。
(二)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及遺產分割
 1、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業經原告提出被繼承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臺東縣稅務局函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函文、存摺影本、存款餘額證明、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等在卷可憑,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認屬實。
 2、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所明定。兩造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而兩造就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得分割之協議,該等遺產亦無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分割既未能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
 3、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
 4、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應繼分之比例分割,斟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間之利益及公平等,爰將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判決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六、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
  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
  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知訴訟費
  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臺東縣○○鎮○○段000○號建物(即臺東縣○○鎮○○路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東縣○○鎮○○段000○號建物(即臺東縣○○鎮○○路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臺東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9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0
成功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556,768元及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1
成功郵局存款(存單:0-00000000)
3,000,000元及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2
成功鎮農會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12,116元及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3
成功鎮農會存款(存單:DD043810)
650,000元及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4
成功鎮農會存款(存單:DD044429)
1,000,000元及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5
成功鎮農會存款(存單:DD044430)
2,000,000元及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6
成功鎮農會存款(存單:DD044956)
800,000元及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7
新港區漁會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729,472元及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8
新港區漁會存款(存單:DD041522)
400,000元及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9
新港區漁會存款(存單:DD041744)
2,000,000元及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0
新港區漁會存款(存單:DD042310)
500,000元及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1
新港區漁會存款(存單:DD041912)
200,000元及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2
新港區漁會存款(存單:DD041911)
3,000,000元及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3
新港區漁會存款(存單:DD042250)
400,000元及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4
新港區漁會存款(存單:DD042251)
700,000元及法定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被繼承人吳友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吳貴郎
5分之1
2
吳素鳳
5分之1
3
吳玟蕙
20分之1
4
吳淑薇
20分之1
5
吳封亮
20分之1
6
吳封民
20分之1
7
吳家俊
5分之1
8
林旭鵬
10分之1
9
林旭正
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