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惠承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三裕正營造有限公司
連祥廷
華南商業銀行
臺東分行
民國114年12月31日
新臺幣
2,600,000元
TD4433495
惠承鋼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