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球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綉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永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上訴人
全部敗訴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迄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3,05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兆翔
法 官 郭玉林
法 官 莊尚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