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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球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綉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陳永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上訴人 全部敗訴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3,05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兆翔                法 官 郭玉林                法 官 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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