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尚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炭雲
訴訟代理人 楊文楷
陳信伍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雷秋亭即強寶瑞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
,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
期日。
原告應於
上開期日前具狀陳報原告請求明細中「床墊套加工費」
、「棉被套加工費」是否有使用被告所提供之EVOLON基布加工製
作?若是,上開明細中床墊套、棉被套所使用EVOLON基布之數量
(以公尺計算)為何?並
攜帶已加印印花之EVOLON基布(含完整
印花或字樣之面積即可)到院。
被告應於
開庭當日攜帶目前庫存床墊套、棉被套各乙件到院現勘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