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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尚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炭雲 訴訟代理人 楊文楷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雷秋亭即強寶瑞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 ,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陳報原告請求明細中「床墊套加工費」 、「棉被套加工費」是否有使用被告所提供之EVOLON基布加工製 作?若是,上開明細中床墊套、棉被套所使用EVOLON基布之數量 (以公尺計算)為何?並攜帶已加印印花之EVOLON基布(含完整 印花或字樣之面積即可)到院。 被告應於開庭當日攜帶目前庫存床墊套、棉被套各乙件到院現勘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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