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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即反訴被告 尚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炭雲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寶瑞企業社即雷秋亭間因99年訴字第59 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關於本訴部分之 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3,6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1萬5,195元;關於反訴部分之上訴,其訴訟標的金 額為114萬5,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8,577元,均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計3萬3,772元(計 算式:15,195+18,577=33,772),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世源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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