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六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
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
二、本件
公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因被告於
偵查中
自白
,並表示願受
科刑之範圍而為
求刑之請求,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不得
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震武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