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漂流物,各處
罰金參佰元,
如易
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鋼索貳條、麻繩壹條、鏈鋸壹個均
沒收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外(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