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玉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李金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
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
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
等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查被告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經此偵審程序並定刑教訓,應知警惕無虞再犯,本院
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震武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