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01 年度東簡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299號 原   告 賴昭源 住臺東縣卑南鄉○○村○○○號 被   告 豐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政綱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2月4日以101年 度補字第32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 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 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一紙 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淑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