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299號
原 告 賴昭源 住臺東縣卑南鄉○○村○○○號
被 告 豐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政綱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2月4日以101年
度補字第32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
而
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
可憑,而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一紙
在卷
可稽,是原告之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淑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