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300號
原 告 張明通
被 告 寶盛海洋牧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明賢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萬元(即據原告陳報門牌號碼臺東縣○○鎮○○路
○○號房屋之價值),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未據繳納,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