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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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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01 年度東簡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300號 原   告 張明通 被   告 寶盛海洋牧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萬元(即據原告陳報門牌號碼臺東縣○○鎮○○路 ○○號房屋之價值),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未據繳納,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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