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14號
原 告 賴昭源
被 告 豐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政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1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
17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表在卷
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