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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02 年度東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14號 原   告 賴昭源 被   告 豐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政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1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 1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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