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平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添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簡易庭於民
國102年7月19日所為102年度東簡字第8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迄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41,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莊尚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