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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東簡易庭 102 年度東簡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添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簡易庭於民 國102年7月19日所為102年度東簡字第8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41,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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